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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內稽執行情形

 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學校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或學生人數未達二萬人者,得準用前項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或委任非辦理學校法人或學校該年度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執行內部稽核業務。」

 本校年度收入和學生人數與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學校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或學生人數未達二萬人」有頗大差距,為有效確保內部管理及永續發展自我改善的精神,建立一套宗教研修學院可推行的內部控制及自我稽核機制。


(1)持續性管理監督與自行檢查

a. 本校各單位主管依據績效評核指標,常態督導各單位承辦人員之辦學或營運績效,以確保目標之達成。每半年一次工作檢討會議,全體全職教師及行政主管進行四天三夜工作檢討;前半年會議重點是教學、學生輔導、實習及行政作業,擬定新年度的工作計畫,並提出工作績效評核;下半年會議重點是檢討前半年工作實施現況,並提出修正計畫。

b. 本校各單位定期自行稽核,檢視評估人員態度與組織架構之適切性與有效性。依本校內控辦法工作檢核重點,各單位每年至少一次自我內部稽核,並提出檢討與改進計畫。再由校方按年度學校內部稽核計畫,將人員進行任務編組,每二至三人為一稽核小組,依所安排日程,對不同受稽單位進行年度稽核,並提出稽核報告交由秘書暨公關室彙整呈校長審閱,然後交付各單位提出改善辦法或修正不適用的檢核標準。

c. 本校各單位皆需定期檢討風險評估程序的有效性、及時性與確實性,並將自我評估報告送交秘書暨公關室彙整,呈校長審閱後,請受稽單位提出改善計畫。

d. 各單位定期評估資訊與溝通系統之準確性、時效性及妥適性,且針對異常或不一致之結果,經溝通協調來加以處理,藉由每週、每月、每學期及每年的會議中進行溝通及報告宣導。本校組織單位規模不大,人員溝通協調較為容易,相關資訊常以EIP系統、電子郵件及電話溝通為重要溝通平台,傳遞較為快速。


(2)內部稽核機制

a. 本校成立稽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成員有主任秘書、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及秘書暨公關室秘書,定期召開內部稽核會議,來協助董事會和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程度,評量學校法人及學校營運的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b. 本校校內稽核人員依規定對學校法人及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評量學校法人及學校的人事、財務與營運政策和作業程序的有效性及是否遵循既定作業程序。

c. 本校稽核委員會依各單位風險評估的結果,建立內部稽核檢核表,並依「內部控制辦法各單位控制重點」設計內部稽核檢核項目的內容,擬定內部稽核計畫,使稽核資源能有效配置,達到稽核目的。


(3)外部監督結果之處理

a. 本校依據外部監督機關與主管機關對本校所提出之報告或意見,作適當的改善。

b. 本校對於會計師查核控制制度所提出之建議,進行改善,除將改善情形回報校方相關單位外,並回覆本校查核會計師改善結果,以作為次年度查核的依據。


(4)追蹤回饋機制

a. 本校據實揭露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b. 本校稽核人員將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呈校長及監察人審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學校法人或本校有重大損害之虞時,立即呈報校長,校長接獲稽核報告後,立即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並由稽核人員依規定程序處理後續事宜。

c. 本校稽核委員會定期召開內部控制制度會議,並透過會議來檢討及改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實施。